置物箱內撿到錢  婦人拾金不昧送警所 – 媒事 看新聞

置物箱內撿到錢  婦人拾金不昧送警所

置物箱內撿到錢  婦人拾金不昧送警所

〔記者呂昭德/嘉義市報導〕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新南派出所警員張嘉佑擔服107年5月3日值班勤務時,於9時30分許一名47歲范姓婦人來派出所報案指稱在其機車前置物箱內撿到數萬元仟元鈔,員警立刻清點金錢數量依法受理開立拾得物收據,范婦表示在自己機車發現有麼多錢而且是自己薪水數倍有餘,第一時間趕緊送派出所交警方公告認領,才放下心中大石頭。

 

經了解該名47歲范姓婦人家住嘉義市東區,當日9時許由住家出門準備騎機車前往公司上班時,赫然發現機車前置物箱內有一疊仟元鈔,范婦大吃一驚,由於不知何人所遺留,經冷靜思考後,先前往公司打卡並向主管請假說明原委後騎機車至新南派出所報案,值班警員張嘉佑了解上情後,與范婦共同清點仟元鈔數量共有數萬餘元,隨即受理開立拾得物收據予范婦,范婦向警方表示當下發現這麼多錢非常驚訝,況且還是自己一個月薪水數倍有餘,最後送交警方處理,張員大讚范婦拾金不昧的明智與善行,並調閱現場監視器釐清發生經過,范婦十分感謝員警親切服務與熱心協助。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新南派出所所長羅寁驊表示:現行民法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財產十分之一。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逾6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另依刑法第337條規定侵占遺失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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