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勁報記者張淑慧/高雄報導】113年5月22日,楠梓區發生一起分手後的糾紛事件,38歲的陳姓男子不甘心與46歲的蔡姓女友分手,前往其位於興楠路的住處要求復合,蔡女選擇不理會陳男的復合要求,導致陳男情緒失控,竟攀爬至蔡女一樓車庫頂部,警方接獲報案後,趕至現場發現陳男情緒激動,判斷其行為可能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因此決定對其實施保護管束。
事件起因於蔡女認為與陳男個性不合,有意疏離,而陳男卻不願輕易放手。蔡女甚至聲請保護令,警方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通報社政機關進行後續處理,以確保雙方安全。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之1條規定,遇到恐怖情人、分手暴力的時候,不論是否同居或雙方已經分手,只要兩人以情感為基礎,發展親密的社會互動關係,年滿16歲的被害人,一旦遭受對方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就可以向警方請求協助、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楠梓警分局呼籲,尊重生命及尊重自己,所有人,不論你的愛情觀如何,感情糾紛應理性溝通、合法解決問題。(圖/ 記者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