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時報/記者蔡宗憲報導〉
目前特定漁業(如漁船經營海上捕撈作業)經營期間最長為5年,漁民朋友可在執照期滿前3個月備齊相關文件至海洋局申請換發,漁業執照在有效期間始能申請各項漁業補助措施。漁業執照逾期,漁船不得出港作業,如果繼續經營漁業,還可能會因此遭受罰鍰處分,提醒漁民朋友一定要注意。
海洋局表示,每年度符合一定出港天數及在港天數漁民可向所屬區漁會或遠洋漁業產業團體申請自願性休漁獎勵金,但漁業執照逾期即無法申請上述補助,也可能被限制一定期間之漁業經營。漁業人在漁業執照逾期期間有繼續經營漁業之情事,將依漁業法第6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另配合中央漁業署修正發布「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海洋局於113年6月4日公告修正「高雄市政府主管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其中第2點規定,未領有有效漁業證照者,漁港主管機關將依該費率標準收取漁港管理費。海洋局呼籲,漁民朋友一定要記得定期換發漁業證照,以保障自身工作權及財產權,避免誤觸法規受罰,倘對相關證照申辦業務有疑義,可逕洽海洋局前鎮漁民服務中心07-8157085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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