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被告4名助理,3人獲緩刑,1人無罪。前辦公室主任陳奐宇判處1年徒刑,緩刑3年(附10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1年,未扣案犯罪所得506元沒收或追徵。前行政主任黃惠玟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附24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2年。沒收犯罪所得5642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前公關主任王郁文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附24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2年。沒收犯罪所得466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前法務主任陳昱愷無罪。
判決指出,高虹安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25日止,擔任立法委員。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均自2020年2月1日起,由高虹安依序以每月7萬元、6萬2000元及4萬6000元的酬金聘用,皆為高虹安的公費助理。
高虹安明知立法院編列的公費助理補助費用,包括酬金及加班費,是由立法院直接撥入各公費助理個人的金融帳戶,並非立法委員薪資的一部分,也非對立法委員個人的實質補貼,竟與黃惠玟、陳奐宇、王郁文為下列犯行:
第一,高虹安及黃惠玟均明知於2020年3至5、7至11月間,高虹安僅以每月6萬2000元的酬金聘用黃惠玟,竟由黃惠玟依高虹安之指示,接續向立法院浮報黃惠玟於上開期間的酬金各為7萬元、6萬7360元、6萬7161元或7萬2000元,並以浮報後的酬金為基準計算、請領當月加班費,而浮報加班費,均致立法院相關承辦人員誤認就上述月份,高虹安各以浮報後的酬金聘用黃惠玟及黃惠玟實際請領浮報後的加班費,遂接續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的公文書,高虹安及黃惠玟並因而共同詐取合計7萬4741元的酬金及加班費。
第二,高虹安、黃惠玟及陳奐宇均明知於2020年8至11月間,高虹安僅以每月7萬元的酬金聘用陳奐宇,竟推由黃惠玟依高虹安之指示,接續向立法院浮報陳奐宇於上述期間的酬金各為8萬元或7萬5161元,並以浮報後的酬金為基準計算、請領當月加班費,而浮報加班費,均致立法院相關承辦人員誤認就上述月份,高虹安各以浮報後的酬金聘用陳奐宇及陳奐宇實際請領浮報後的加班費,遂接續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的公文書,高虹安、黃惠玟及陳奐宇並因而共同詐取合計4萬0154元的酬金及加班費。
第三,高虹安、黃惠玟及王郁文均明知於2020年3至5月間,高虹安僅以每月4萬6000元的酬金聘用王郁文,竟推由黃惠玟依高虹安的指示,接續向立法院浮報王郁文於上述期間的酬金為4萬7290元或4萬8500元,並以浮報後的酬金為基準計算、請領當月加班費,而浮報加班費,均致不知情的立法院相關承辦人員誤認就上述月份,高虹安各以浮報後的酬金聘用王郁文及王郁文實際請領浮報後的加班費,遂接續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的公文書,高虹安、黃惠玟及王郁文並因而共同詐取合計8,233元之酬金及加班費。
合議庭考量高虹安、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等人沒有前科、各自涉案情節以高虹安最重、黃惠玟次之,陳奐宇及王郁文較輕,另參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得等一切情狀分別量刑,並宣告附條件的緩刑。
內政部說明,依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規定,縣(市)長涉嫌違反圖利罪以外之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應停止其職務;第82條第2項規定,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因此,內政部依地制法規定,停止高虹安市長職務,並由副市長邱臣遠代理市長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