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牌照稅:(汽車及151cc以上機車)
(一) 因災害受損需修復,未能即時向監理機關報停,請檢具相關機關核發證明及修車廠之維修文件(註明入、出廠日期),申請自災害發生之日起至修復出廠日止之期間,減免或退還使用牌照稅。
(二) 因災害受損致不堪使用或停用,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或報廢手續者。(財稅局主動辦理退稅)
(三) 申請期限為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
二、 房屋稅:
(一) 如房屋毀損面積達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房屋稅全免。
(二) 如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之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三) 房屋遭受水災淹水達50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者,以實際淹水每30日停徵1個月房屋稅,不足30日者以30日計。
(四) 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財稅局申請。
三、 地價稅:
(一) 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
(二) 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該局提出申請。
四、 娛樂稅:
查定課徵娛樂稅之娛樂業者因災害影響,致無法營業或營業手影響者,於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申請扣除因災害致未營業
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如欲進一步了解相關資訊,請上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網站/專區服務/災害減免專區(https://gov.tw/gXa)查詢或上班時間撥
打0800-000321免付費服務電話;另有關個人或營業人之財物損毀,涉及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之減免申請,請
向所在之國稅局(https://www.ntbsa.gov.tw)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