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籍移工遭3車撞擊輾壓死亡 3車駕駛均不起訴苗檢說明 – 媒事 看新聞

泰籍移工遭3車撞擊輾壓死亡 3車駕駛均不起訴苗檢說明

泰籍移工遭3車撞擊輾壓死亡 3車駕駛均不起訴苗檢說明

【賴傳媒 周庭慶/苗栗報導】苗栗縣竹南鎮2023年7月間發生一起死亡車禍,1名泰籍移工騎腳踏車行經路口遭車撞擊、輾壓當場死亡,苗栗地檢署偵查終結,認為撞擊移工的陳姓男子雖有酒駕但未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另兩車則是在視線昏暗,且泰籍移工喝酒騎車闖紅燈,對3名駕駛均不訴處分。

車禍發生路口。翻攝畫面

本件車禍係發生於去年7月2日晚間10點17分左右,泰國籍移工騎乘自行車,沿苗栗縣竹南鎮天祥街2段由西往南方向,行經該街與台61線十字路口,與陳姓被告所駕車輛(第1台車)發生碰撞,泰國籍移工因而倒臥路上。後吳姓被告(第2台車)、蔡姓被告(第3台車)先後駕車行經該處,不慎輾壓該名移工,致其全身多處受傷、骨折,當場死亡。

苗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廖倪凰說明。

苗檢指出,陳姓被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6毫克,但此未達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所訂酒駕每公升0.25毫克之標準。又本件無陳姓被告當時之平衡紀錄表,其於警製作筆錄期間,意識清楚回答明確,對警方指令皆隨即反應,於派出所內行走也正常無歪斜、無發呆自言自語或有泥醉之情事,無法認定陳姓被告因飲用酒類已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

泰籍移工的腳踏車。

苗檢檢察官並將當時全部卷內證據(含影音資料),提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且為求慎重再將鑑定結果送覆議,鑑定及覆議結果均認:若被告肇事前未超速行駛,死者騎腳踏車,夜間行經號誌管制路口,未開啟燈光且未依號誌指示行駛(闖紅燈),事發時間為晚間10時許、又無照明,死者之自行車並無反光條又經鑑定及覆議認闖紅燈,認陳姓被告對於車前狀況顯不可預見,且無充足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檢察官就陳姓被告涉犯酒駕致人於死罪嫌不起訴處分後,依職權送再議,經台中高檢分署審核,認無不當,駁回再議確定,並非以「無告訴代理人」為由駁回。

撞擊泰籍移工的自小客車擋風玻璃碎裂。翻攝畫面

至於吳姓被告(第2台車)、蔡姓被告(第3台車)檢察官將當時全部卷內證據(含影音資料),提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且為求慎重,依職權再將鑑定結果送覆議,鑑定及覆議結果均認:被告2人駕車無肇事因素,且 事發當時天色昏暗無照明,且被告2人行車方向之號誌為綠燈,實難在視線不佳、極短時間內發現死者倒臥在路上以避免發生碰撞。

竹南分局第五組組長李京翰說明。

蔡姓被告(第3台車)涉犯肇事逃逸罪嫌部分, 經解剖鑑定結果認定:「第一輛自小客車造成之傷勢就足以快速致命。胸部的擠壓傷係躺在地面不動隨後遭另一輛自小客車汽車碾過所致。該第二輛自小客車造成之傷勢也具致命性,死者第一輛自小客車造成之傷勢就足以快速致命。胸部的擠壓傷係躺在地面不動隨後遭另一輛自小客車汽車碾過所致。該第二輛自小客車造成之傷勢也具致命性」等語,應認死者之死亡結果與蔡姓被告行為無因果關係,餘關於本件車禍之刑事案件,經死者家屬委任告訴代理人另於今年11月7日向本署提出告訴,現由本署檢察官偵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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