藐視公權力  酒醉男三字經辱警遭送辦 – 媒事 看新聞

藐視公權力  酒醉男三字經辱警遭送辦

藐視公權力  酒醉男三字經辱警遭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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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薛恕禎/嘉義市報導〕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警員張嘉佑及實習生范紀允於107年1月18日執行巡邏勤務,於14時許行經轄內和平路與體育路口時,發現56歲吳姓男子騎乘電動自行車停於路口紅線,員警前往盤查身分時發現吳男滿身酒味,隨即向男子實施酒測。

 

警方要求該男子進行酒測時,該男子表明不願意接受酒測並表示電動自行車警方可以騎走,張員見該男情緒激動一面呼請所內同仁到場支援一面阻止男子離去,該男直接以台語「殺小」二字經辱罵,員警警告該男勿口出穢言辱罵,該男不理員警逕自走到路旁人行道鐵椅坐下並吆喝友人再拿酒來。

 

該男在員警面前故意以台語「幹x娘」三字經辱警並辯稱係辱罵旁人,張員再度警告後該男卻無視警告連續2次再以台語「幹x娘」三字經辱警,待支援警員陳宏毅、蔡佳明抵達將該男壓制以現行犯逮捕,該男不但拒絕酒測又以台語「幹x娘xx」五字經破口大罵,經了解56歲吳姓男子有公共危險前科當日因心情不佳飲酒,見員警欲進行酒測遂怒從中來三字經五字經脫口而出,事後回想逞一時口舌之快而誤觸法網、深感懊惱,全案依妨害公務罪嫌移送嘉義地檢署偵辦。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新南派出所所長羅寁驊表示:人民面對執法人員,必須尊重其所代表之公權力,亦即配帶標章、穿著制服,出示証件執法人員後面的國家。人民對執法人員合法的要求、命令、指示有尊從的義務,人民可以透過法定救濟程序據理力爭,維護自己合法異議權利,但異議行為不可以涉及侮辱公署,更不可藐視法律,挑戰公權力,本案員警依法執行公務,對吳男脫序行為依法究辦,捍衛執法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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