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劉蔚龍/嘉義市報導〕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八掌派出所所長吳政緯、警員孫繼昌、林東瑋與施佲妡等4員日前執行20-24時防制危險駕駛暨取締酒後駕車專案勤務,於本市重要路段執行路檢勤務時,發現有一名男子騎乘機車於到達警方設置路檢盤查點前將機車掉頭欲逆向行駛逃逸以規避檢查之情形,執勤員警為維護當事人及其他用路人安全遂立刻上前示警將車輛駕駛攔停,警方於向該車輛駕駛人查驗身分檢查之際,突然聞到由機車駕駛人身上聞到有濃濃酒氣味飄散,經對駕駛男子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測得男子酒測值為0.24毫克超過法定標準,執勤員警仍依規定摯單舉發與移置保管其所騎乘機車。
據八掌派出所所長吳政緯表示,酒駕犯嫌張○○(男、年約30歲、有恐嚇危安等前科記錄)坦承於騎乘機車前與友人在海產店聚餐時小酌了幾杯,於聚餐結束後因貪圖一時方便騎乘機車欲返家,以為一路上小心駕駛就能避免事故發生或巧遇警察臨檢,然於騎乘機車行經世賢路段時碰巧遇上警方攔車路檢,眼尖的員警於察覺該名男子所騎乘機車行駛態樣有異,為保護機車騎乘者及其他用路人安全,遂立即上前示警將男子攔停要求其下車配合檢查,當靠近機車騎乘男子欲對其身分盤查之際,於盤問男子姓名、身分證號碼及出生日期以查證辨識身分時,突然聞到由男子張○○身上散發出濃濃的酒氣;然張男於警方要求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時,仍千方百計的不願配合=.
經警方向張男告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4 項規定對於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測試檢定(即酒測及管制藥品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測試檢定者,處新臺幣 9 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後,張男這時才願意配合接受警方酒精濃度呼氣測試,惟過程中卻仍千方百計的一直吹不足氣,甚至藉故欲尿遁及盡說一些無關緊要推託言語等,以規避警方對其酒測,經警方再次予以告知拒測之相關規定後,張男才願意乖乖的配合警方酒測,警方當場對張男施以酒精濃度呼氣測試測得酒測值為0.24毫克超過法定標準,乃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摯單舉發與移置保管其所騎乘機車。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八掌派出所所長吳政緯表示:「酒後逞強行,害人毀家庭」,酒後駕車肇事案件仍不時有發生,為顧及其他用路人行的安全,警方仍將持續加強交通執法工作,江嫌酒駕行為已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酒駕公共危險罪):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另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五年內酒駕兩次、拒絕警方酒測等,除處以高額罰鍰及講習等,都會遭吊扣駕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