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讓行人大家一起來 交通安全宣導有夠讚
〔記者呂昭德/嘉義市報導〕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八掌派出所日前特於派出所轄區內世賢路、南京路及新民路段等重要路口,做「路權優先、禮讓行人」行人路權宣導,除了向行經路過之駕駛朋友們宣導「車讓人、行人優先、路口減速慢行」的觀念外,也向用路行人做交通安全宣導「行人路權」,一、權利:行人專用道和行人穿越道,是專門提供行人使用的。車輛不得侵占、行駛於行人專用道;在行人使用穿越道時即擁有路權,其他汽機車均須禮讓其優先通行。
二、義務:行人應行走在劃設之人行道;並不得在道路上奔跑嬉戲、阻礙交通。穿越道路時則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不可跨越護欄、安全島來穿越馬路。然對於設有行人穿越道的交叉路口,駕駛人應禮讓行人優先通行,尤其對於老弱婦孺、行動不便者及學童更應特別注意禮讓「遵守交通」禮讓行人大家一起來。
眾人云:「馬路如虎口」,用路人若逞一時之快或駕駛車輛一時稍有恍惚,皆有可能對其他用路人或對自己造成傷害,為與民眾攜手共創更優質的交通安全環境,特由本分局副分局長殷嘉宏率領交通組組長陳彥瑞、八掌派出所所長吳政緯及八掌所同仁與警察志工們,於派出所轄區內重要路口,執行「路權優先、禮讓行人」行人路權宣導,強化行人用路及車輛駕駛「行車遵守路權,你我生活更安全」之觀念,借以更提升用路人之交通素養,一起做到不飆車、不超車、不超速,保持安全行車距離且不爭先恐後,有效降低路口車禍事故之發生率。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八掌派出所所長吳政緯表示,汽機車未禮讓行人優先通行處罰法令規定: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或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該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汽車駕駛人,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汽車駕駛人轉彎時,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汽車駕駛人轉彎時,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行人違規執法處罰法令規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六十元罰鍰,或施一 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者。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 不靠邊通行者。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者。
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者;「遵守交通」禮讓行人大家一起來,交通安全宣導有夠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