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後駕車 行車不穩露餡遭查獲 – 媒事 看新聞

男子酒後駕車 行車不穩露餡遭查獲

男子酒後駕車 行車不穩露餡遭查獲

男子酒後駕車 行車不穩露餡遭查獲

〔記者薛恕禎/嘉義市報導〕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興派出所警員陳彥廷、李祐宸日前執行深夜00-02時巡邏勤務之際,巡經派出所轄區博愛路與自由路口時發現有一名男子騎乘機車違規行駛且有行車不穩情形,警方為維護當事人及其他用路人安全遂靠近示警將機車駕駛男子攔停,於向該機車駕駛男子查驗身分欲舉發之際,執勤員警突然由機車駕駛蘇○○身上聞到有濃濃酒氣飄散,經對蘇男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蘇男酒測值高達0.32毫克超過法定標準,涉嫌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警方仍依法將嫌犯移送法辦。

 

警方表示,酒駕犯嫌蘇○○(男、年約45歲)坦承於騎乘機車前即在家中小酌了幾杯,然於騎乘機車行經本市博愛路與自由路口時因違規行駛遇上警方巡邏經過,巡邏員警於察覺蘇男騎乘機車有違規行駛且行駛態樣有異,為保護蘇男及其他用路人安全遂上前示警將其攔停並要求下車配合檢查,當靠近蘇男欲對其舉發之際,沒想到員警一靠近上前就聞到由蘇男子身上散發出濃濃的酒氣味,蘇男在警方的追問下見事跡敗露無法隱瞞,遂主動向警方坦承於騎乘機車前就有飲酒,並且因為接獲朋友電話邀約欲趕往赴約續攤小酌,沒想到會在貪圖一時的方便選擇騎乘機車赴約途中還是被警方給攔下。

 

此時蘇男不斷的向警方表示可否網開一面下次絕不再犯等語,並且一再向警方表示只是騎乘短短距離而已,惟不知此舉危險駕車行為已造成自身及他人的危險,且無論「距離遠近」酒後駕車即有可能發生危險,經警方當場對蘇男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酒測值高達0.32毫克,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蘇嫌也因酒精濃度超過法定標準顯然不能安全駕駛,而遭警方當場將車移置保管並把人帶回派出所接受調查詢問,詢問後案依涉嫌公共危險罪嫌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偵辦。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興派出所所長陳立敏表示:「酒後逞強行,害人毀家庭」,酒後駕車肇事案件仍時有發生,為顧及其他用路人行的安全,警方仍將持續加強交通執法工作,蘇嫌酒駕行為已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酒駕公共危險罪):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另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五年內酒駕兩次、拒絕警方酒測等,除處以高額罰鍰及講習等,都會遭吊扣駕照;對於本次員警認真執行勤務查獲酒駕行為,適時防止交通事故意外發生,值得嘉勉;另也籲請民眾若有應酬飲宴應養成在喝酒過後的“心”習慣,即:搭乘計程車好放心、代客叫車好貼心及指定駕駛最安心,確實做到『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讓自己快樂出門,平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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