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上路 嘉警觀光夜市宣導
〔記者許鳳真/嘉義市報導〕新修正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之1修正案,業經總統於109年6月10日公布施行,為讓民眾更瞭解這項修正法令,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特選於小周末時在全國知名的文化路及嘉樂福觀光夜市舉牌宣導,最主要是告知修法前已持有操作槍之團體或民眾,應於109年6月12日起至同年12月11日止,攜帶操作槍及身分證明文件至戶籍所在地之各分局辦理報備持有或自願繳銷,俟完成鑑驗及發照後,即可合法持有;如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報備程序,依新修正條文,違法持有者最高可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代理分局長侯明任表示,此次修法重點在於以往未規範的操作槍自109年6月12日起全面納管!因此只要在新法施行6 個月內報備持有即免罰 20 萬元;同時亦特別呼籲民眾勿非法持有槍械,以免身受牢獄之災,警方亦會加強查緝非法槍械工作,持續淨化治安,讓嘉義市成為一個全齡共享、世代宜居的安全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