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燃料費催繳期限至112年1月3日止 – 媒事 看新聞

111年燃料費催繳期限至112年1月3日止

111年燃料費催繳期限至112年1月3日止

【記者李祖東/高雄報導】高雄市區監理所表示,尚未繳納111年汽車燃料使用費的車主請留意,目前已寄發催繳通知書,來不及或忘記繳費的車主將陸續收到催繳通知書,催繳期限至112年1月3日止。

高雄市區監理所所長劉育麟提醒您,車主未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會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處以新台幣300至3,000元罰鍰及移送強制執行,另因疫情延後半年繳納期限之110年營業車夏季及秋季燃料費合併於今(111)年一併催繳。

該所表示收到催繳通知書可持單至金融機構、郵局、超商臨櫃繳納,或透過電話語音、監理服務網或手機下載「監理服務APP」、「e-Bill全國繳費網APP」以金融卡、信用卡等多元方式繳納(電話語音自111年12月1日起改為412-1366,電話號碼6碼地區則為41-1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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