逕行舉發交通違規案件 有記點處分 – 媒事 看新聞

逕行舉發交通違規案件 有記點處分

逕行舉發交通違規案件 有記點處分

【勁報記者于郁金/臺南報導】今(112)年6月30日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交通違規記點制度實施後,及全國各地加強科技執法、受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事項,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統計在短短一個月內逕行舉發案件逼近10萬件,其中近6萬件的交通違規駕駛人涉及違規記點處分,若1年內記點累計12點,將被吊扣駕照2個月,影響日常生活,交通局提醒民眾可透過監理服務網或下載監理服務APP查詢違規記點記錄,若違規行為當下駕駛人並非車主,亦請在收到違規通知單時向交通事件裁決中心辦理歸責實際行為人。

交通局局長王銘德表示,今(112)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條文增訂第63條之2規定,對於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闖紅燈及測速照相、民眾檢舉等「逕行舉發」案件,因為不是警察人員當場攔查告發,無法直接辨識駕駛行為人,所以其違規行為應記違規點數者,若車主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於違規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辦理歸責他人者,則記點於車主。

交通事件裁決中心主任劉佳峰指出,常見民眾得檢舉違規項目,包括在人行道(臨時)停車、交叉路口(臨時)停車、併排停車等,均記違規點數1點;提醒車主收到交通違規罰單時,若違規駕駛人非車主本人,車主須於罰單所列之應到案日期前,辦理歸責實際駕駛人。民眾可透過臺南市政府網站/一站式服務平台辦理歸責(線上申辦),或郵寄歸責資料至交通事件裁決中心,或臨櫃辦理(交通事件裁決中心臺南、麻豆、新營辦公室)。

汽(機)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依對行車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1點至3點,駕駛人於1年內違規記點每達12點,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並應接受道安講習。 另依據處罰條例修正條文增訂第63條之2規定,逕行舉發案件之被通知人為非自然人,其為汽(機)車所有人(例如登記於公司行號之車輛),且未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他人時,駕駛人之行為應記違規點數者,則記該汽(機)車違規記錄1次;依本條第1、2項規定記違規紀錄於1年內每達3次者,吊扣汽(機)車牌照2個月。

經統計112年6月30日違規記點新制施行後截至7月31日止,臺南市轄管逕行舉發案件,記點件數前十大違規態樣分別為:超速18,200件(記1點)、未依規定轉彎或變換車道7,300件(記1點)、未依規定使用燈光6,791件(記1點) 、闖紅燈4,860件(記3點)、駕駛人爭道行駛4,838件(記1點)、違規臨時停車4,541件(記1點)、違規停車4,236件(記1點)、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違反管制規定3,969件(記1點至2點)、紅燈右轉2,823件(記1點)、超速40公里以上等危險駕駛751件(記3點),合計58,309件。

交通局表示,民眾如想了解自己有無違規記點及目前違規點數累計情形,可以透過監理服務網(https://www.mvdis.gov.tw/)或手機下載監理服務APP,輸入身分證號與出生年月日查詢違規記點紀錄;或於便利超商(統一、全家、萊爾富、OK)多媒體機繳納交通違規罰鍰時,亦可得知該項違規應記點資訊。(圖/臺南市政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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