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們今天要來向大家討論,關於「合夥事業金流不明,可以向合夥人請求查看帳目嗎?」的法律問題,雖然合夥事業成立十分容易,但是後續,尤其是沒有實際參與經營的合夥人,發現事業金流有疑義時,可以向握有相關資料的合夥人,請求查看帳目嗎?
【消失的合夥金流!】
A為飯店事業之負責人,招攬周圍朋友合夥投資,而B眼見商機不錯,便陸續交付新台幣600萬元給A經營合夥事業,不過,後續B都無從知悉A事業的經營狀況,就算向A請求查閱會計帳簿、報表等資料,也都被一一拒絕。A認為,當初合夥契約就已經約定不會記帳,因此,並沒有義務提供會計帳簿、報表給B確認。請問此時法院會如何看待這個案例呢?
一、民法上如何規定沒有執行業務合夥人,請求查看帳目的權利?
(1)不執行業務合夥人的事物檢查權內涵
民法第675條
無執行合夥事務權利之合夥人,縱契約有反對之訂定,仍得隨時檢查合夥之事務及其財產狀況,並得查閱賬簿。
合夥事務的執行,通常都會藉由契約的約定,交由部分合夥人來執行,此時,沒有執行業務權利的合夥人,民法在第675條的部分,就賦予其有隨時皆得行使的事物檢查權(檢查合夥之事務及其財產狀況,並得查閱賬簿等的權利),而且這邊的權利,是無法被當事人間的透過契約所排除的,因此,合夥人之間不得以契約約定,排除特定沒有執行業務權利合夥人的事物檢查權。
二、什麼樣的狀況下,可以拒絕合夥人查帳呢?
依照過往實務見解指出,上開不執行業務合夥人的事物檢查權,每個不執行業務合夥人均有,不因合夥股份的多寡而影響權利的行使(18台上552),因此,除非是有妨害合夥事務執行的狀況(23抗3304,且這部分尚需合夥業務負責人提出實質證據,法院才會據此認定),否則,原則上合夥事業負責人均不得拒絕事業合夥人要求查帳的請求。
三、法院如何看待今天的案例?
法院審酌雙方之合夥契約書中,A、B的確屬於合夥經營事業的關係,而合夥契約約定不記帳,且未達固定營收即不予提撥份配等約定,已經無法確保B的權利。故,准許B請求財產檢查、查閱帳冊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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