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們今天要和大家討論關於,當病人沒有辦法清楚表達自己的意識之下,遇有手術需求且身邊沒有親近的親屬時,誰可以幫忙簽署手術同意書呢? 的法律議題,詳細請看我們以下的討論:
一、手術與侵入性檢查或治療,需要病人、其親屬或關係人同意:
醫療法第63條第1、2項(手術部分)
第1項: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第2項: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醫療法第64條(侵入性檢查或治療部分)
第1項:醫療機構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第2項: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
一般在醫療行為之中,如果與手術、侵入性檢查或治療相關的行為,依照醫療法第63、64條規定,醫療機構需要盡到「告知」與「取得同意」的義務,而當病人因身體狀況不佳或意識不清致無法簽署同意書時,此時,可以由病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代替病人本人簽署,不過醫療法並沒有規定簽署人的優先順位,也沒有親等的規定,但是衛生署有曾經針對「親屬」、「關係人」兩個部分,有相關的函文解釋,也可以做為參考,詳細請看以下說明。
(A)親屬部分:
衛生署有過行政命令(衛署醫字第83012995號公告),認為「親屬」可包含直系、旁系、姻親,且需以有在場的人員為主,並以(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成年兄弟姊妹、(5)祖父母、(6)成年之其他親屬,依序為優先順序,且同一順序親等近優先,親等近則是年長優先。
(B)關係人部分:
此部分可參考,衛生署的醫療機構施行手術及麻醉告知暨取得病人同意指導原則三、(一)2.,當中規定「關係人」指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人,如同居人、摯友等;或依法令或契約關係,對病人負有保護義務之人,如監護人、少年保護官、學校教職員、肇事駕駛人、軍警消防人員等。
因此,其實醫療法第63、64條規定中,可以幫病患簽署同意書的人,不一定只能是與病人有血緣關係的家屬,如果是有特別關係的同居人、摯友、學教教職員、軍警消防人員等等,也都是可以在幫忙簽署同意書的資格裡面,確保在外遊子、或是一人家庭病人的權利。
二、緊急狀況下,醫生可以給予緊急處置:
醫療法第60條
第1項: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第2項:前項危急病人如係低收入、中低收入或路倒病人,其醫療費用非本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補助之。
不過,如果病患的情況已經很危急,不待依照醫療法第63、64條規定,讓親屬、關係人簽具同意書,就會有即刻的生命危險時,此時醫院、診所可先就危急的病人,先給予適當的急救,即不須等待同意書簽署完備的那一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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