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娛樂船「日○12號」運毒途中翻覆 檢、海巡、警積極溯源 聯手破獲運毒集團 – 媒事 看新聞

觀光娛樂船「日○12號」運毒途中翻覆 檢、海巡、警積極溯源 聯手破獲運毒集團

觀光娛樂船「日○12號」運毒途中翻覆 檢、海巡、警積極溯源 聯手破獲運毒集團

【記者張淑慧/綜合報導】
檢、海巡、警查獲甲基安非他命、愷他命共計761公斤案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邢泰釗將蒞臨慰勉有功人員
高雄地檢署於民國108年底,接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通報,觀光娛樂船「日○12號」計畫自公海運毒母船處接駁毒品來臺,立即指派緝毒專組主任檢察官李宛凌、檢察官童志曜指揮海巡署艦隊分署、南部分署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組成專案小組偵辦。總計查獲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毛重582.5公斤、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毛重178.7公斤,毛重共計761.2公斤。檢察官童志曜訊問被告李姓船長、許姓運輸仲介、莊姓接貨人3人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均獲准。

全案於109年6月26日偵查終結,檢察官認定李姓、許姓、莊姓被告3人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運輸第二級、第三級毒品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2項、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未遂等罪嫌,均提起公訴,經同年月30日移審法院,法院裁定李姓、許姓、莊姓被告3人繼續羈押;被告張姓押貨人、李姓貨主代表2人則發布通緝。

【圖/翻攝畫面】

經查,被告李姓船長與張姓押貨人於109年4月14日傍晚駕駛「日○12號」自高雄港出發,於翌(15)日10時許抵達公海海域後,自運毒母船搬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49公斤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90公斤至「日○12號」船艙內藏放,繼續駛往臺東外海。然於同年月18日行經巴士海峽時,因載重不均、海象不佳而翻覆,船上人員跳船逃生,船隻則漂流至屏東縣恆春鎮後壁湖外海3浬處,專案小組全程監控、掌握上開狀況,為向上溯源,按兵不動,以救難名義掩護,將船隻拖帶返港,先在船艙內查獲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40包(毛重573.9公斤)、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20包(毛重126公斤),另於岸際陸續尋獲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9包(毛重8.6公斤)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50包(毛重52.7公斤)。

檢察官童志曜指揮專案小組成員積極向上溯源,透過毒品大數據資料庫分析,先後鎖定被告李姓船長、張姓押貨人、許姓運輸仲介、莊姓接貨人、李姓貨主代表涉案,並動員海巡署偵防分署、南部分署、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八大隊、高雄市警局左營分局、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臺東縣警察局刑警大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等單位60餘人次,不眠不休,調閱全臺近千只監視器,搭配科技M化車及通聯紀錄,迅即於109年4月30日、5月2日及5月14日拘提被告李姓船長、許姓運輸仲介與莊姓接貨人到案。檢察官訊問後發現,被告許姓運輸仲介、李姓船長、莊姓接貨人、李姓貨主代表與不詳「貨主」等人共組運毒集團,由不詳「貨主」委託被告許姓運輸仲介負責安排運輸毒品,被告許姓運輸仲介乃聯絡被告李姓船長駕船至公海,自運毒母船接駁毒品後駛往臺東外海,並通知被告莊姓接貨人,計畫將毒品拖回搶灘後,交予被告李姓貨主代表。被告李姓貨主代表並已事先支付訂金新臺幣50萬元及180萬元予被告李姓船長與莊姓接貨人。因認被告李姓船長、許姓運輸仲介、莊姓接貨人均涉嫌重大且有勾串共犯之虞,均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為慰勞、嘉勉此次有功之基層辦案人員,臺高檢邢檢察長泰釗特於109年7月2日上午10時00分,蒞臨高雄地檢署6樓大禮堂,慰勉承辦本案之檢察官童志曜,及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五、十三、十四海巡隊、南部分署第五、六岸巡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辦案有功人員,並致贈水果禮盒。會中承辦本案之檢察官童志曜將就此次查獲過程進行簡報。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楊治宇、海巡署署長陳國恩、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長洪信旭與臺高檢主任檢察官涂達人等人亦將蒞臨現場觀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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